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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过世37年厦门七旬丈夫讨回妻子祖屋继承权-【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6:35:38 阅读: 来源:桃干厂家

一对老夫妻生下三个子女,这对老夫妻均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先后去世。三个子女即张某发、张某贵、张美丽本应合法继承他们的祖屋,且每人享有祖屋的三分之一份额。

张美丽去世后,她的丈夫李某向法庭诉求分割这栋祖屋三分之一,即40.64平方米的份额。

然而,时代久远,相关证据难以佐证张美丽与李某之间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存疑

张美丽与张美华是否同一人?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显示李某的妻子是张美华,而涉案房产产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之一是张美丽。张美丽与张美华是否是同一人,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法庭上,李某提供了三组证明有关妻子张美华的身份。海沧区东屿社区居民会证明书上显示,村民张美华(曾用名:张美丽)于1964年因婚嫁,迁入其丈夫李某户内,并于1977年去世;李某的女儿小美的户籍信息显示父亲是李某,母亲是张美华(已故);一张照片上清晰地显示,李某房屋内存立张美华的灵牌。

被告张某发的儿子小静则辩称,居民会并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主体资格,张美华是否是张美丽的曾用名,应当由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确认。

张某贵作为法庭上的关键证人,他对于妹夫李某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认为张美丽与妹妹张美华是同一人,张美丽是其妹妹,张美丽是出生时叫的名字,张美华是读书时叫的名字。张美丽与李某的确是夫妻关系。

确定夫妻关系

七旬老人讨回妻子祖屋

一审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李某向相关机关申请调取仍无法提供张美丽的身份信息及结婚证等情况下,考虑到张美丽于1977年去世,距今时间久远,因行政区划调整和其他历史原因,档案信息不完整等客观情况,对于张美丽的身份和张美丽与李某的关系,张某贵作为张美丽的姐姐,其陈述较具有证明力。

并且,灵牌属于确实存在,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且能在逻辑上对案件事实给予一定证明的证据,是证明死者与其亲人关系的有力物证。结合李某提供的居委会证明、户籍信息和照片的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张美华曾用名张美丽,张美丽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作为张美丽的配偶,可以依法继承张美丽的遗产。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拥有这栋祖屋所有权三分之一的份额,计40.64平方米。

宣判后,小静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小静亦未对其否认李某与张美丽的夫妻关系提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审查判断居委会的证明及与张美丽具有姐妹关系的张某贵的证词,确认李某与张美丽是夫妻关系,是正确的。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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